各会员单位:
2004年9月8日,中国高教学会自考分会常务理事会在湖北宜昌召开。根据《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自学考试分会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自学考试分会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监督执行。
另为便于工作的开展,分会会员须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按照《办法》的要求,单位会员一年2000元。请各会员接到通知后,于10月20日前将2004年及2005年的会费(共计4000元)汇至分会专用账户:户名,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自学考试分会;开户行,中国银行知春路支行;账号,14355308091001。或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39号教育部考试中心自考综合部 王燕 收,邮编100080,电话010-62514436。请各会员单位在汇款单上写清楚自己的地址、邮编及联系电话,以便于分会秘书处回寄发票。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自学考试分会
二〇〇四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自学考试分会财务管理办法
(2004年9月8号中国高教学会自考分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自学考试分会(以下简称自考分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自考分会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自考分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及本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考分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1.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
2.合理编制自考分会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
3.健全自考分会的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秩序;
4.对自考分会资金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管理;
5.加强经济核算,努力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及时记录自考分会经济活动情况,真实、完整反映自考分会的财务收支状况;
7.分析自考分会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自考分会财务工作实行理事长负责制,主管财务的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负责分会财务工作。自考分会的财务工作委托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财务处代管。
第四条 自考分会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经营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对有指定用途的资金,要按规定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第五条 自考分会的收入包括:
1.会费(单位会员2000元/年;个人会员30元/年);
2.社会捐赠(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的收入;
4.利息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自考分会的支出包括:
1.开展自考分会章程规定范围的业务活动费用;
2.自考分会各部门必需的管理费用;
3.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七条 自考分会的各项支出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由经办人员签字、经分会领导审批后报账。单项支出在2000元(含)以下的,由分会秘书长审批,单项支出在2000-50000元以内的,由分会主管财务的副理事长审批,单项支出在50000-100000元以内的,由分会理事长审批,单项支出在100000元以上的,由分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分会理事长签字。自考分会对外投资等重大的单项支出,事先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报常务理事会讨论、审批。
第八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自考分会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分会业务活动情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自考分会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理事会按照规定向会员代表大会通报财务收支情况。
第九条 自考分会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保证分会各项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考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