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自考分会[2019]5号
各会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学术立会和创新强会,加强和规范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自学考试分会科研工作,推动自学考试高质量转型发展,分会秘书处根据《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分会工作实际,研究提出了《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自学考试分会科研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分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决定予以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自学考试分会
2019年8月14日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自学考试分会科研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自学考试分会(以下简称“自考分会”)的科学研究活动,有组织有计划地推动会员单位和有关机构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研究,发挥科学研究对自学考试改革发展的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考分会的科学研究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努力研究自学考试改革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坚持基础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研究并重的原则,为自学考试高质量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第三条 自考分会的科研工作要不断深化改革,不断完善管理工作机制,鼓励分会会员积极开展和参与自学考试理论和实践研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自考分会的科研工作在分会理事会领导下,由分会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五条 自考分会研究课题须符合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关于科研项目的相关管理办法,并由自考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六条 自考分会理事会根据需要设立自学考试科学研究委员会,协助开展自学考试研究工作决策。委员会负责审议自考分会科研工作规划,审议自考分会科研工作重大决策,评审申报的自考分会研究课题或项目,评审申报的集体或个人科研成果。
第七条 自考分会秘书处负责自学考试科研项目(课题)的发布、申报、评审、开题、中期检查、结项等项工作。
第三章 课题申报及立项
第八条 自考分会的科研课题分为重大攻关课题、重点调研课题和一般课题三类,主要由会员单位申请立项,其中重大攻关课题可根据需要和条件以分会名义向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申请立项。
第九条 科研课题立项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按照申请人申报的类别立项,由自考分会常务理事会确定类别和经费。
第十条 科研课题的申报立项,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一)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有关政策;
(二) 与自学考试的实际相结合,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提倡前瞻性、独创性、可操作性;
(三) 有利于调动广大自学考试工作者的积极性,体现自学考试科学研究活动的群众性。
第十一条 申报科研课题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自考分会会员单位人员或个人会员;
(二) 部门负责人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由两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三) 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实施;无法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四) 每个申请人只能申报一项课题,未完成上批次课题的负责人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二条 科研课题一般采用申报评审制方式立项(特殊情况,也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采取委托课题形式),由申请人向秘书处申报,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具体要求如下:
(一) 申请人根据课题指南,结合本地区或单位自学考试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确定课题,按要求填写《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自学考试分会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立项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 申请人员的申请书由所在单位审查合格、签署意见后,报分会秘书处,由秘书处组织进行评审并报常务理事会进行审核;
(三) 申报时必须明确经费类别,申请经费数额要恰当,预算要合理;
(四) 明确课题完成时限:根据课题性质和成果形式,以研究报告或论文为主要成果的应用研究、调查研究、决策咨询研究等完成时限一般为1-2年,需要一定周期的实践性研究和以专著为主要成果的基础理论研究一般为2-3年,最长不超过4年。
第十三条 经常务理事会评审通过的科研课题,由自考分会秘书处正式下达科研课题立项通知书和经费预算批复,并对外公布立项情况。
第十四条 为更好的调动广大会员的积极性,鼓励更多的会员单位承担课题研究,会员单位对批准立项的课题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鼓励会员单位联合进行项目申请,在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经费配置的基础上加强考试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单位等之间的研究合作。
第四章 课题研究与结项
第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3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向自考分会秘书处及时报送开题报告。
第十七条 自考分会秘书处对立项课题研究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主要包括:全面检查、督促科研课题的开展;进行立项课题的开题检查、日常管理、中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等。检查和抽查内容包括:队伍建设、档案、经常性活动、简报、成果转化等。
第十八条 课题进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提交书面课题变更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自考分会秘书处备案:
(一) 变更课题主要负责人;
(二) 变更课题名称或研究内容做重大调整;
(三) 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四) 课题完成时间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五) 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六) 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十九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自考分会秘书处、课题承担单位可采取交流会、研讨会、讲习班等多种形式,促进相关课题的交流。
第二十条 课题负责人完成课题全部研究工作后,须进行课题成果鉴定。课题成果鉴定要做好确定鉴定方式、专家组成员、时间、地点,以及相关准备工作。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鉴定组织工作,并实施有关鉴定组织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 自考分会将对结题验收的成果择优推荐相关报刊发表、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或在一定范围内推广。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民政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有关规定者、有剽窃和弄虚作假行为者、与课题设计不符或学术质量低劣者、到期不能完成者,由自考分会常务理事会撤销其课题,并依情形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三条 分会资助的研究课题主要是重大攻关课题和重点调研课题。资助经费的研究课题须按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的管理规定编制预算。资助经费实行分期拨付,第一期拨付在开题后,第二期拨付原则上在中期检查之后。研究课题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研究课题无关的开支。必须严格遵守《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研究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考分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之前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凡国家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另有管理办法或规定的,按其办法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