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 关于2014年上半年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及相关事宜的复函

发生时间:2015-06-02
考委办函[201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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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河北、内蒙、吉林、黑龙江、江苏、湖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甘肃等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来文收悉,现就相关事宜答复如下:

  一、经全国考委土木水利矿业环境类专业委员会审核,同意黑龙江省开考测绘工程专业(矿山测量方向)(独立本科段)、重庆市开考安全工程专业(独立本科段)、四川省开考交通土建工程专业(工程测量方向)(独立本科段);经全国考委电子、电工与信息类专业委员会审核,同意江苏省开考数字媒体技术专业(独立本科段);经全国考委公共管理类专业委员会审核,同意江苏省开考城市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经全国考委交通类专业委员会审核,同意江苏省开考交通管理工程专业(独立本科段)。我办对以上6个专业和部分课程赋予了专业和课程代码。

  同意你们申请备案开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药学(基础科段、本科段)等33个专业、遴选的主考学校及申请调整部分专业课程设置的方案,见附件1。各专业课程设置与学分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管理系统。

  为保证质量标准,开考计划中凡课程名称、学分与全国统考课程相同者,均须使用全国考委组编的课程自学考试大纲、教材,参加全国统一命题考试。请充分发挥主考学校的作用,切实贯彻“教考职责分离”的原则,加强省(市、区)考课程的课程自学考试大纲、教材建设和实践性环节考核等工作,切实保证质量。

  二、同意天津、河北、内蒙、海南、贵州、云南、甘肃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加、调整部分专业的主考学校,见附件2。

  三、同意河北、云南备案停考部分专业。请严格按照全国考委相关文件精神,做好停考专业的过渡、衔接工作,处理好遗留问题,确保考生利益。

  附件:1. 天津、河北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部分专业表;

  2. 天津、河北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增加主考学校等相关事宜表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6月26日                                                   

  抄送:全国考委公共管理类专业委员会、电子、电工与信息类专业委员会、土木水利矿业环境类专业委员会、交通类专业委员会

  附件一.xls     附件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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