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

发生时间:2014-12-11
考委[20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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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为更好地促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证书的学分互认和协调发展,满足考生多样化的学习需求,经全国考委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论证,决定对销售管理等专业的课程设置进行调整。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销售管理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移动商务技术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嵌入式技术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等8个专业考试计划中不再设置非学历证书课程,该8个专业执行调整后的课程设置(具体见附件)。课程设置中序号标“*”号的为全国统一命题课程,使用全国考委组编的课程考试大纲,参加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其他课程由省级考委组编课程考试大纲、推荐教材、组织命题。

  自2015年7月1日起,该8个专业分别对“中国销售管理专业水平证书”、“中小企业经理人证书”、“移动商务技术工程师”、“嵌入式技术工程师”等非学历证书,开始实行分等级整体认证的办法,考生获得非学历证书后方可按照课程设置有关说明中的要求申请证书认证(免考)。

  二、2015年7月1日前已经参加 “中国销售管理专业水平证书”、“中小企业经理人证书”、“移动商务技术工程师”、“嵌入式技术工程师”等非学历证书考试,并通过1门以上(含1门)课程的考生,可自主选择是否继续完成非学历证书的考试。

  选择继续参加非学历证书考试的考生,须按照整体认证的办法,在获得非学历证书后按照课程设置的要求申请证书认证(免考)。

  选择不再继续参加非学历证书考试的考生,其通过的证书课程可按课程设置的要求申请课程认证(免考),认证(免考)的课程总学分数不得超过已通过的证书课程总学分数;证书课程包含理论考试和实践环节考核两部分的,不得以其中某一部分的合格成绩申请认证(免考)。

  各省级考委须根据上述原则,于2015年5月1日前制定并公布本省的实施办法,明确认证(免考)的具体要求、程序和时限,确保考生进行自主选择;并于年内完成部分证书课程认证(免考)的办理工作,2016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部分证书课程的认证(免考)。

  三、凡参加2015年11月份及之后“中国销售管理专业水平证书”、“中小企业经理人证书”、“移动商务技术工程师”、“嵌入式技术工程师”等非学历证书考试的考生,均须按照整体认证的办法,在获得非学历证书后按照课程设置的要求申请证书认证(免考)。

  四、从2015年1月1日起,工商企业管理专业(品牌管理方向)(专科、独立本科段)、电子商务专业(移动商务管理方向)(专科、独立本科段)等4个专业方向考试计划中不再设置非学历证书课程,考生仍可按照教试中心函【2012】54号、教试中心函【2012】60号等文件要求参加“中国品牌管理岗位水平证书”、“中国移动商务管理师水平证书”的学习、考试,该4个专业方向分别对相应非学历证书分级别进行整体认证,具体认证办法另行通知。

  五、考委【2009】5号、考委【2010】2号、考委【2011】2号、考委【2012】1号、考委【2012】2号等5个文件中所规定的课程设置,从2015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请各地收到本通知后,务必及时通知相关机构和考生,加强沟通、协调,妥善安排此次课程设置的调整等事宜,做好认证(免考)和各项过渡、收尾工作,确保考生合法权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销售管理专业(专科)课程设置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销售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课程设置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移动商务技术专业(专科)课程设置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移动商务技术专业(独立本科段)课程设置

  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嵌入式技术专业(专科)课程设置

  6.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嵌入式技术专业(独立本科段)课程设置

  7.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专业(专科)课程设置

  8.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课程设置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

  2014年12月11日

  抄送:全国考委经济管理类专业委员会,电子、电工与信息类专业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中国市场学会、中国经济信息学会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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