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 关于对天津、河北等省(直辖市)、解放军申请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部分专业及相关事宜的复函

发生时间:2015-06-02
考委办函[2014]5号
分享到:

  

  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苏、山东、河南、广西、海南、云南、贵州、四川、甘肃、青海等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解放军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同意你们申请开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专业及遴选的主考学校(详见附件)。各专业课程设置与学分详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管理系统。

  为保证质量标准,开考计划中凡课程名称、学分与全国统考课程相同者,均须使用全国考委组编的课程自学考试大纲、教材,参加全国统一命题考试。请充分发挥主考学校的作用,切实贯彻“教考职责分离”的原则,加强省(市、区)考课程的课程自学考试大纲、教材建设和实践性环节考核等工作,切实保证质量。

  相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经全国考委经济管理类专业委员会审核,同意天津市开考网络营销与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经全国考委电子、电工与信息类专业委员会审核,同意江苏省开考物联网工程专业(独立本科段);经组织中国气象局相关专家审核,同意江苏省开考雷电防护科学与技术(独立本科段)和大气科学(气象与环境监测方向)(独立本科段)等2个专业;经全国考委军事类专业委员会审核,同意全军考办开考工程机械专业(独立本科段)。我办对这5个专业和部分课程赋予了专业和课程代码。

  二、同意河北、云南、贵州、甘肃4省申请调整部分专业和课程设置的方案,详见附件。

  三、同意贵州、青海省增加部分专业的主考学校,详见附件。

  四、鉴于全国考委即将调整部分现行全国统一专业计划,天津、广西申报开考的中小企业管理(专科、独立本科段)双证书专业,以及河北、贵州要求调整部分全国统一专业计划,请待专业调整完成后申请执行新的专业计划。

  附件:天津、河北等省(直辖市)、解放军申请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部分专业及相关事宜一览表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月 22 日                                  

  抄送:全国考委经济管理类专业委员会

  全国考委电子、电工与信息类专业委员会

  全国考委军事类专业委员会

  附件一.xls         附件二.doc

通知公告更多
会员单位更多
  • 教育部教育考试院
  • 北京教育考试院
  • 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联系我们

025-83235831 025-83235821

56803712@qq.com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15-2号,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邮编:210024)